汽车零部件:轮胎相关企业受益中韩中澳自贸协定
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品了,很多关于汽车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小技巧大伙不熟系,现在对于汽车当中的一些知识点也成为了一大热门,那么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针对轮胎相关企业受益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来进行一个介绍以便大家能够更了解到汽车相关的一些知识。
2016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2015年1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2015年年度产品召回工作报告显示,汽车产品的召回数量、召回次数均创下自我国实施召回制度以来 的历史新高。连年刷新的召回记录与召回法规完善、执法力度趋严密切相关。《办法》与已废止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相比,最大的 亮点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作为召回主体的义务,并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这也是我国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汽车召回体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种新变化无疑体现出我国汽车召回管理法规的日臻完善,对于汽车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非常值得肯定。当然,这一新变化也引起汽车零部件企业的 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零部件企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受访企业认为,对零部件企业问责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此举的可操作性不强。
■三方面细化零部件企业责任
《办法》对缺陷与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强调了汽车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并从信息管理、缺陷调查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细化了零部件企业的责任。
第一,从信息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汽车生产者应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第二,在缺陷调查过程中,《办法》明确了零部件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零部件生产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三,从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零部件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办法》提到,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召回及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据了解,虽然暂无针对替换轮胎的召回实施细则,但这不代表替换轮胎存在缺陷就不会召回。相关人士表示,替换轮胎召回办法实际上与汽车不会有太大差别,也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根据缺陷产品信息收集情况进行相关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并实施召回。
汽车零部件企业认为,《办法》首次将零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召回体系,在完善了我国汽车召回体系的同时,能够督促整车与零部件企业把好质量关,提高汽车产品质量,这对行业来说是好事。 123下一页阅读全文